2020年3月,關注 | 疫情防控期間工資怎么發?天津官方解答來了!
發布時間:
2020-03-18
今天,市人社局網站發布
《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》
對這些問題進行解答
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處理
(一)受疫情影響,企業新招用職工或者勞動合同到期,無法及時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,應如何處理?
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,可合理順延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,待相應影響情形消失后1個月內訂立或續訂,也可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
(二)企業和職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符合哪些規定?
電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,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企業和職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,應當符合《電子簽名法》《勞動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規定。企業應確保電子勞動合同內容完整、準確、不被篡改。
(三)企業停工停產,能否中止勞動合同?
停工停產期間,企業不得單方中止勞動合同,應當支付職工工資或生活費,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。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,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。
(四)職工拒絕返崗,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?
企業復工復產后,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,對拒絕返崗職工,經勸導無效的,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(五)企業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,依法應提前通知對方的,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履行告知義務?
疫情防控期間,企業或職工無法當面向對方遞交書面通知的,可采取傳真、電子郵件、短信、微信等不見面方式履行告知義務,并保留相關證據。
(六)受疫情影響,試用期內的職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,試用期能否順延?
企業可相應順延試用期并告知職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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